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83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关于适当调整教龄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龄津贴是国家针对中小学教师出台的一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自1985年7月1日实施。其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其具体标准为: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自实施以来,国家对教龄津贴标准一直未作调整。现行教龄津贴标准,在物价和工资水平较低的八十年代,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其积极作用日趋弱化。特殊岗位津贴是中央事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的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调整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我们和其他兄弟省份也多次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过调整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但一直未被采纳。下步,我们将继续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以上建议,同时积极完善我省相关政策,切实体现收入分配政策向中小学倾斜。
衷心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