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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3号《关于加快出台实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建议》建议的答复意见
2018-03-30 字体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13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现将我厅就《关于加快出台实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政策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为更好维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权益,2015年开始,我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开展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开展测算分析,全面摸清底子,并在总结三市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试点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主要政策,决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省部署推开。2015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15〕5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实现了参保权利和待遇领取的公平。

这项改革试点的推出,更好维护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帮助民办学校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目前,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全省17市全部出台了实施办法,青岛、聊城等市明确了财政补助办法,烟台、滨州等市部分学校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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