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35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关于加快医保目录更新速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重要保障措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省在国家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版药品目录调整的基础上,分别于2001年、2005年、2010年、2018年调整发布了四版药品目录,目录品种逐步扩大、用药水平稳步提升,在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现执行的新版药品目录共收载西药1456个,中成药1363个,基本涵盖了临床常用药品,能够满足参保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
对于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机制、权限以及程序等,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各省药品目录必须在国家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且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因此,药品目录的调整周期只能由国家确定,各省无权自行决定。
为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适应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并支持促进医药技术创新发展,目前,国家人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相关政策,拟逐步建立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并于去年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了对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加快目录调整节奏,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衷心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