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80号建议的
答复意见
现将我厅就《关于加大对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支持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代表的建议客观地指出了枣庄市市中区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存在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现结合我厅职责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相关政策,我厅多次核销枣庄市养老保险欠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近几年,我厅多次受理枣庄市关于核销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的申请,经我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及时予以批复,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权益。
二、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化解产能过剩的部署要求,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作为首要任务,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根据国家7部委有关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文件精神,2016年我厅与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印发了《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同时还出台了《山东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为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016、2017两年,枣庄市共有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红庙煤矿等10户企业列入国家去产能计划,目前这些企业的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已经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严格执行破产核销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指导有关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失业风险,推动老工业区振兴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