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38号建议的答复
郑德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会同卫生计生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6〕6号),通过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给予医保政策支持等,推进建立分级诊疗机制。
一、深化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
我厅会同省卫计委于今年1月印发《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设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全省卫生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在基层卫生岗位聘用;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的,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卫生岗位聘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上流动的,需取得全省统一的职称方可聘用。鼓励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工作并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拓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双向通道,鼓励人才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二、积极探索符合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特点的人才招聘办法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指导用人单位科学合理设置招聘资格条件,对医疗卫生类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由招聘单位自主设定,只要没有国家明确禁止设定的歧视性、指向性条件均予以备案,具体招聘方式由单位自主选择,招聘工作由招聘单位自主组织。积极支持单位及时补充人才,对招聘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因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未完成招聘任务的,可结合工作实际再行组织公开招聘。对紧缺专业岗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三、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分担机制
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研究确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三方分担办法,各市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
四、完善基本医保支付政策
各地依托医保支付的门诊统筹、大病、慢病等门诊支付体系,对参保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差异化医保报销政策,采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适当降低签约居民门诊起付线、提高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等措施,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各地开展门诊按人头付费、医疗联合体总额付费,实行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和弹性结算办法,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努力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市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积极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一是抓紧出台《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经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目前文件制定工作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发布。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卫生人才招聘办法。指导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招聘资格条件,进一步增强人岗匹配度。三是进一步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继续完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落实医保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支持。探索将门诊统筹、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衔接。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30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