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8号建议的答复
刘金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结合环卫工作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环卫职工权益的政策,保障水平逐步提高。2016年10月,由省建设工会代表环卫职工、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代表环卫管理单位,共同签订了第二期《山东省环卫行业集体协议》。2016年10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了《山东省环卫行业集体协议》签字暨“齐鲁最美环卫职工”命名仪式。
建议中提到的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建立风险保障等问题,都是环卫工人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环卫行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在第二期《山东省环卫行业集体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规定环卫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在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建立环卫职工健康体检制度,每年为环卫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环卫职工参观城建成就制度,每年组织环卫职工参观一次所在城市建设成就;落实高温补助,每年的6至9月为环卫工人发放防暑降温费;为环卫职工提供工作服、防尘口罩等服装、用品;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时间,配置轮休替换人员;为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办理“五险一金”,建设“环卫公寓”,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发放租房补贴,对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环卫工人适当提高有毒有害补贴标准。该《协议》适用我省各市、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所属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
关于您提出的“合同制工人及临时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比照事业籍人员办理”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凡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环卫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同一政策执行,不存在政策差别。
当前,一些地方环卫行业仍然存在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等单位进行沟通协作,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环卫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您通过细致观察和深入分析,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待遇的意见建议,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将不断提高环卫行业管理水平,有效改善与提高环卫工人待遇,促进逐步形成全社会关爱、理解、支持、尊重环卫工人和环卫工作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我们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6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