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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号建议的答复
2017-04-20 字体

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号建议的答复

 

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巩汝训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实施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厅高度重视基础教育改革工作,不断出台完善政策,对加强教师补充机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福利待遇等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切实维护了含幼儿教师在内的广大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不断健全完善教师岗位聘用工作

2013年,我们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对原《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9号)进行了修订,将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1%提高到2.5%3%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幼儿教师中高级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不高于小学下限。今年,我省拟研究提高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加强我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同时,与省编办共同做好公办幼儿园用编进人计划安排,在编制员额内,根据公办幼儿园实际需求,及时安排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确保及时补充教师。

二、严格落实教师工资待遇

目前国家和省对我省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方面的政策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基本工资提高10%政策;二是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政策;三是特级教师津贴政策;四是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五是绩效工资政策。下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待遇政策落实到位。

三、积极支持幼儿园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

一是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一视同仁。2016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重新修订完善并印发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616号)。其中,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都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内。目前,民办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一样,按照统一的标准、条件、程序进行评审。

二是在职称申报推荐上,鼓励民办幼儿园教师积极申报推荐。公办幼儿园要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民办幼儿园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申报推荐,没有申报数量的限制。

三是鼓励幼儿教师资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2016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要求:“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益。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业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我们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加强对幼教师资培训,提高师资质量。

四是包括准入类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设置权限在国家,我省无权自行设置。根据国家“简政放权”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了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清理和“回头看”工作。目前,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均属国家规范设置的考评项目,不可自行设置。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继续指导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切实做好学前教育改革各项工作,为维护我省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410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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