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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4号建议的答复
2017-05-06 字体

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4号建议的答复

 

梁丽霞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客观地指出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适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一、《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立法背景

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因此。20138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修订200211日实施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时,就对上位法一些法律条文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看,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对上位法的这种理解,《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时设立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条款。

二、我省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情况

收到提案后,我厅对青岛、烟台、淄博三个市2016年度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进行了专项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此类劳动争议仅占劳动报酬类争议的2%,只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约0.5%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426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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