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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8号建议的答复
2017-04-17 字体

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8号建议的答复

 

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宫跃喜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厅高度重视基础教育改革工作,不断出台完善政策,对加强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工资待遇等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切实维护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提高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比例

2013年,结合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我们会同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统一规范了中小学的教师岗位称谓,提高了中、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鼓励和引导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到农村、偏远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同时,明确了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岗位,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2015年,为进一步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我厅联合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2号),明确提出:“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明确提出:“中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

二、完善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导学校根据教学内容、岗位职责任务和教师个人能力表现等自主按岗聘用教职员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优树先、职称评审、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2015年,我厅配合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并强化考核结果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竞聘上岗、续聘、解聘、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建立教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三)认真做好教师聘用合同签订工作。指导各级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小学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对合同签订情况不定时检查,做到聘用合同规范签订和应签尽签,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落实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心理健康教师

作为教育专业的一个门类,国家和省对其工资待遇方面的政策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提高10%;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绩效工资政策。我们将继续引导有关方面更加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严格落实有关政策。

四、建立健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

目前,国家正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2016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重新修订完善并印发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616号)。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已包含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具体的评审中,心理健康教师和其他任教学科教师一样,按不同学科分组,由本科专家评审,保证了评委的专业性。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调研,会同教育等部门研究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鼓励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47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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