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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2号建议的答复
2017-05-08 字体

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2号建议的答复

 

王富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110月份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全覆盖后,我省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实现5连增,目前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比2009年制度建立之初的55元增长81.8%,比国家统一规定标准高出30元。部分市、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还在本地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自2013730日起,我省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框架保持不变,在利民惠民等方面加大了财政投入,如建立了丧葬补助政策,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方式(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省当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计息)等。

现阶段,我省居民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中央政策的统一要求,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经济情况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人均财力较弱,因此一方面基层普遍反映目前的待遇水平偏低,100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能完全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惠及人群基数大,各级财政压力很大。由于多数参保人选择了最低缴费档次,个人账户积累较少,目前看单纯依靠增加基础养老金来提高保障水平,难以完全满足城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此外,我省还不断完善救助制度以及其他养老制度,努力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并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给予重点保障。一是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元奖励扶助。二是实施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长寿补贴;对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100元和200元的高龄津贴。三是实施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具有我省户籍,享受城镇低保或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60元的护理补助。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多缴长缴,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安排部署,适时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切实增强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最后,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428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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