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318号建议的答复
李兆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进行恢复、划分、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对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和评价的历史沿革
199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对全国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上岗录用、升级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都作出规定,同时废止了原1982年发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1993年原劳动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对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划分、职业技能鉴定做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分五个级别: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技能。
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相继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全省各类企业技术工人、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作为竞聘上岗、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据统计,2014年全省共参加职业技能鉴定125万人次,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14万人,合格率为91.4%。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健全企业职工技术等级评价标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逐步建立由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制度。加大省首席技师、省有突出贡献技师的表彰力度,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参与政府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等评选活动,鼓励引导高技能劳动者献身一线,为社会创造财富。三是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激励作用。完善以岗位练兵为基础、以技能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体系。鼓励更多的企业职工参加技能竞赛活动,使得大批能工巧匠脱颖而出。四是千方百计提高技术工人劳动待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薪酬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的制度。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