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93号建议的答复
常希贞代表:
您提出的《完善教师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各用人单位抓好落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行使公开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各项人事管理职责,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统一。在岗位管理方面,国家控制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各单位根据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岗位,并根据岗位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在人员管理方面,国家负责制定政策和规范程序,各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开招聘、岗位竞聘、人员聘用、考核奖励等人事管理工作,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工资分配方面,国家负责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考核方面,国家控制考核优秀比例,具体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今年3月份,我厅配合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文件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使用、组织实施等内容,要求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工作绩效,将教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树优、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您提出的教师管理工作中存在评价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学校在执行国家和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中,没有将岗位竞聘、职称评聘、工作考核等方面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到位造成的,同时,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下步工作中,我们将配合教育部门,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契机,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用人自主权,将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工资分配等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到位,逐步建立起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性用人机制,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