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陈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山东省人才档案管理平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人事档案有较为完善的分类管理机构和服务平台。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具有人事 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自行管理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各类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和自由职业等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统称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归口管理。根据人发〔1996〕118号和人社部发〔2014〕60 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规定。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现有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着规范的借查阅、利用和信息补充等规定,档案信息准确真实。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0号)要求,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人事档案具有一定保密性,档案信息应根据工作需要依申请查询。
三、省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省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 构,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正在 开发的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之中,对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据库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将以信息 系统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数据的省级集中,开展更多网上经 办服务,逐步实现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材料出具等业务的网上办理。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步 伐,提升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查询制度,为服务 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