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0号建议的答复
崔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学实践教学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实验员配备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我省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招聘办法。 一是区别不同岗位,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初级岗位招聘,采取笔试统一组织方式,面试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有的地方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中高级岗位和高层次人才招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招聘方式。二是根据行业特点实行分类招聘。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分为综合、教育、卫生三大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人员资格条件时,只要不违背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性、指向性条件,均尊重用人单位意见。三是针对教育行业特点,在面试环节,有些地方采取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面试,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的面试机制,招聘效果良好。
二、实验员职称晋升问题
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我们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对实验教师和专业课教师一视同仁。一是申报推荐中,充分落实学校的用人自主权,由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通过竞争,确定推荐人数。把单位最认可、最想用的教师推荐上来。二是评审过程中,实行专家评审责任制。评委会对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其他教师同等对待,统一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三、实验员待遇问题
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保健津贴是考虑到公安、检查、法院部门的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工作中经常接触各种毒物、毒气,很容易受菌、毒侵袭感染,影响身体健康。为了保护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身体健康,给予其一定的保健津贴,津贴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上述人员。按照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我省无权自行建立中学从事危险有毒工作的学科教师、实验员保健费补贴。根据事业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并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建议教育部门在指导学校内部考核时,一并考虑这部分教学人员岗位的特点,在分配中向一线、艰苦岗位倾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继续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中学实验员招聘、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