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1号建议的答复
山东省教育厅:
现将我厅就孙秀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对幼儿教师核定编制的建议》的答复意见报去,供答复代表参考。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厅高度重视教育改革工作,不断出台完善政策,对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职称评聘、交流轮岗、福利待遇和参保等权益做了明确规定,切实维护了含幼儿教师在内的广大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不断规范完善幼儿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按照《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2〕53号)规定,幼儿园教师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系列,省教育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保障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幼儿园中、高级教师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按不高于小学的下限执行。2013年,我们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对原《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9号)进行了修订,将小学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由1%提高到2.5%-3%,中级岗位结构比例由35%-40%提高到38%-43%。
二、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到位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都是基础教育重要师资力量,公办幼儿园教师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按照现行工资政策,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全国统一标准的基本工资,享受基本工资提高10%待遇,教学人员享受教龄津贴。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绩效工资制度要求,公办幼儿园教师还享受绩效工资。公办幼儿园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对于农村幼儿园教师,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中应与倾斜。
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教师的获得感,突出中小学教师在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方面的优越性,《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鲁政办发〔2015〕60号)中明确提出,各地可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给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2015年起,省政府已将各地工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三、依法维护幼儿教师养老医疗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此,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幼儿园及其编制内教师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9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在我省全面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鲁政发〔1999〕94号文件规定,不论单位是什么性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缴费政策,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幼儿园及其教师只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幼儿园教师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沟通,扎实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各项工作,切实维护我省幼儿教师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1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