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设置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3〕5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领导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批示要求,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服务社会事务的功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设置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性质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是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置,主要从事根治欠薪相关辅助工作的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岗位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一般在县级及以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辅助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二)协助做好档案材料整理、资料采集更新工作;
(三)协助对用人单位、在建项目工地实施网格化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协助受理辖区内维权举报投诉,协助处理各类渠道反映的欠薪线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进行排查并协助调处,协助稳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五)协助做好欠薪案件线索的排查、判断和筛选甄别;
(六)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临时性辅助工作。
三、岗位数量
坚持因需设岗、因地制宜的原则,岗位开发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工作任务需求、基层实际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人员条件
(一)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安置条件;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三)满足劳动保障监察和根治欠薪工作日常管理服务需求。
五、岗位待遇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综合确定,按月发放,并按规定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开发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纳入各地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七、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摸排、规划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岗前培训、技能培训、劳动保护、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岗位发挥出应有作用。
联系人:刘伟,刘吉明
电 话:0531—51788211,0531—5178837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函【2023】5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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