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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16-06-17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文件

山东省财政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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