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改革劳动报酬制度
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7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教育局、国资委、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就业和劳动报酬制度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改革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山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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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
山东省司法厅 |
山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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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山东省水利厅 |
山东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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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
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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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
山东省总工会 |
山东省工商业
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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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 |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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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改革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农民工
同工同酬实施方案
“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51项重大改革事项之一,为加快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为基本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要求“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通过改革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二)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就业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城镇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享受企业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主要任务与落实单位
(一)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农民工。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就业,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下的,可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
(二)规范劳动报酬分配。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应打破身份界限,实现岗位绩效管理,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
(三)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当地政府与企业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
(四)落实清偿欠薪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各类企业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
(五)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
(六)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优化程序,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
三、保障措施与落实单位
(一)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认真贯彻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卫生计生等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保障农民工持居住证与居住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参与)
(二)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打破省内地域、部门限制,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并统一组织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
(三)强化调查服务与司法联动。做好改革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检查监督等工作,强化每年年底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集中检查的同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细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适用标准,加大恶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四)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评估。以年度为时间单位对“改革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检查,并对农民工同工同酬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和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教育厅、国资委,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