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18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国资委
201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对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薪酬审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第五条 省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具体负责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省管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等制度,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
省管企业财务或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按年度汇总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待遇情况明细表,报省管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企业职工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省管企业应每年对上年度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于3月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薪酬审核部门。
第八条 薪酬审核部门应对省管企业的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复查,并将抽查、复查结果连同省管企业的自查情况,于4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通过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形式,对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性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情况;
(三)省管企业负责人福利待遇情况;
(四)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情况;
(五)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披露情况;
(六)公司制省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省管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省管企业和省管企业负责人提供薪酬管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印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省管企业和省管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并报送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