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律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3〕39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律重要性的认识
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有利于解决劳动者短期就业问题,有利于满足用工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促进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用工单位超出“三性”规定在主营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较为突出,派遣员工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各有关单位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改劳动合同法、我省新修订劳动合同条例的重要意义,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发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律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决定》和我省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条例的宣传工作,把有关法律条文的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全面介绍《决定》对《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务派遣制度修改完善的内容,详细阐释修改完善的原因,宣传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要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法律的正面典型,对于社会上的一些模糊认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要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方式,通过组织培训、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撰文进行法律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做好法律阐释工作,及时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各种问题,使《决定》的各项内容深入人心。
三、切实抓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要求,对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对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其在一年内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严格控制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的比例。各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要严格控制岗位范围,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要坚决制止用工单位以“劳务外包”、“人事代理”等方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控制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的范围、比例(具体比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订),以独立法人单位所有职工为基数进行核算,对超过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施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个别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采取企业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过渡。
(三)督促用工单位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遵守法律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确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针对因用工形式而造成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开展检查,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对其他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大同工同酬争议案件的受理力度,快速处理劳务派遣工提起的同工不同酬争议,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同酬权利。
(四)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在全省组织开展覆盖所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不具备法定资质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以及存在自我派遣行为的单位,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要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基本情况,对在摸底调查中拒绝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真实情况和不具备法定资质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单位,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全面查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劳动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检查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违法使用派遣工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执法与开展重点整治相结合,着力查处劳务派遣单位违法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等突出违法行为,查处用工单位超出“三性”规定或不按国家规定比例使用派遣制员工,对派遣制员工与本单位职工不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恶意压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推进仲裁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打造便捷高效的劳务派遣争议处理渠道,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处理劳务派遣方面的有关争议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律的重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引导劳务派遣规范发展,努力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派遣工、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
各用工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用工管理,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保护其合法权利,努力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各市、各单位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联系。
联系人:王磊,联系电话:0531-86129688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