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
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3〕13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为全面掌握我省劳务派遣单位情况,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辖区内依《公司法》注册成立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省内外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单位。
二、调查步骤
调查分三步进行:
(一)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在本级登记注册经营业务包括劳务派遣的单位名单(名单包含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注册资本、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知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摸底调查。
(三)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调查表格(见附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名册、关于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等调查材料。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劳务派遣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汇总、上报。
三、调查时间
3月20日至31日为准备阶段,4月1日至30日为调查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为数据汇总上报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发展、维护劳动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周密安排,抽调专门人员,全面、按时、高质量完成调查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其他形式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宣传国家对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积极配合摸底调查工作,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李广瑞
联系电话:0531-86013917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人:董 力
联系电话:0531-88527639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2、
劳务派遣职工情况调查表
3、
派遣职工所在企业情况调查表
201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