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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2013-04-12 字体

关于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

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3〕9号

各有关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为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132号),定于3月中旬到5月中旬联合开展全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

此次摸底调查的范围是全省依《公司法》注册成立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省内外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单位。根据省工商局提供的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单位(公司)名单,贵单位(公司)已被列入调查摸底范围。

请贵单位(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于4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调查表格(见附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名册、关于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等调查材料。逾期不填报调查材料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联系人:王磊、石立慧

电话:0531- 86013893,86011958(传真)

电子邮件:sdldgx@126.com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2劳务派遣职工情况调查表

             3派遣职工所在企业情况调查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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