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1〕6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已经省政府公布并施行。为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8、9月份集中开展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执行省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情况。检查的重点是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单位,以及其它涉及高温、高湿作业的单位。
二、专项检查的政策依据
这次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1.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
2.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3.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督导检查二个阶段实施,具体是: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9月10日)
各地要通过不同形式,向企业广泛宣传国家、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宣传最近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要求辖区各类企业切实落实各项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政策规定和措施,并对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进行自查。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9月25日)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检查企业不少于10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检查企业不少于5户。被抽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表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组织有关处室、单位,选择部分市进行督导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严格执行规定,特别是不发或少发职工防暑降温费的,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报告。
四、其它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进行安排。检查结束后,各市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市、县(市、区)《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汇总表》(件附件2)以电子版形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解立峰 程 黎
联系电话:(0531)86013905、86011958(传真)
电子信箱:sdldgz@126.com
附件:1、
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统计表
2、
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检查汇总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