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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社厅发〔2014〕13号文件做好我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4-02-28 字体

转发人社厅发〔2014〕13号文件

做好我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

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4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积极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对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根据要求组织好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保障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劳务派遣的指导监督,确保平稳过渡。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监督,指导用工单位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确保过渡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转为直接用工的,要妥善处理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要加大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外包、承揽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力度,防止“假外包,真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劳务派遣用工状况。各地要结合2014年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已经获得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的派遣机构进行检查,进一步摸清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单位户数、劳务派遣机构户数、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及比例等情况,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汇总有关问题,并结合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适时出台我省贯彻《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在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及时填写《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附件),并于2014年4月10日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王磊、徐鹏

联系电话:0531-86129688,86011958(传真)

电子邮件:sdldgz@126.com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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