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8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要求,切实提高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效保障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程,关系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涉及农民工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原因均不同程度的体现出个别农民工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等问题。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因此,各市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安全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放在全局性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全面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社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指导力度,健全完善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责任体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农民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一)强化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各类用人单位是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农民工的特点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积极采取开设农民工安全生产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通过师傅带徒、现场示范、模拟演练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尽快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要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对新进、离岗6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农民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农民工,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准入考核,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或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二)突出职业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中的作用发挥。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将安全培训教育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必修课程,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通过移动APP、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开展碎片化、灵活性、交互式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使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促进就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共同提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培训,都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作为重要内容,上好安全生产“第一课”,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个学时。
(三)用好各类技工院校在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中的资源优势。指导各类技工院校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施策,紧贴区域、行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依据国家有关培训大纲和标准,会同行业企业集中优势力量开发建设一批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和课程教材资源。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建设仿真安全教育实训系统。支持技工院校分行业建立安全事故案例库、制作安全警示教育片,加强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多渠道整合培训资源,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鼓励技工院校积极与相关行业部门、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对接,广泛开展“送培训上门”活动,提高受训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严格落实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将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制定相应措施,突出重点,明确进度,整体推进。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处(科)室和人员负责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安全产大排查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督查等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要大力加强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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