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函〔2020〕67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
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见习对象范围。为使更多有见习需求的青年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今明两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二、加大岗位征集力度。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特色,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积极募集一批高质量见习单位,开发一批见习岗位。要利用毕业生离校后集中就业机会,全力推进见习工作。各市在确保完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下达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今年参加见习人数增幅达到10%以上,全省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30000人。
三、提高见习人员待遇。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见习单位,为见习人适当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人员,见习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给予生活补贴,并相应申领见习补贴。
四、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五、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单位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见习单位按规定做好见习工作,落实见习人员待遇。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管辖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使用“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定期发布见习岗位、提交见习需求,签订见习协议,实现见习全过程的网上管理。省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将采用“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中见习数据认定各市见习任务完成情况。
六、完善见习工作机制。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合力推进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就业目标任务。要加强典型示范,大力选树一批青年通过就业见习提升能力、成功就业的典型,多渠道宣传就业见习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青年和见习单位主动参与到见习活动中来。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