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4部门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61号文件
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1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落实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创业地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50%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农民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有条件的市可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灵活就业新形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线上线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需求信息,为阶段性缺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帮助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农民工资源。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一视同仁,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灵活就业支持政策。
四、落实职业培训各项补贴政策。引导农民工参加实操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相结合。对已享受线上平台培训补贴,2020年12月31日之前再参加同一职业同一等级线下实训并取得规定的培训证书的,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对参加线上培训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创新农民工就业服务模式。大力推行网格化就业服务模式,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农民工服务中心、乡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提供就业相关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岗位推介等服务。在零工聚集地规划设置零工市场,提供遮雨、遮阳和信息发布等便利服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具备条件的相应路段实行“港湾式”拓宽改造,方便招工车辆短时停靠、即停即走。支持有条件的村居采取村集体或个人出资等方式,设立劳务中介、劳务合作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加大对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力度。坚决克服疫情影响,落实好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企业稳岗减负等各项政策,确保外出务工劳动力稳定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就地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结合实际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新增或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实行技能培训全覆盖。做好来鲁就业的中西部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落实与山东省户籍人员同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确保2020年吸纳中西部贫困劳动力总数不少于2019年。
七、落实对生活困难农民工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生活困难认定标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核审批的具体程序和发放标准,由各设区的市根据当地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等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国家统计局
山东调查总队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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