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网站范围内搜索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7-11-06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43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通知印发次月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附件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济南市所辖区域

青岛市所辖区域

淄博市所辖区域

东营市所辖区域

烟台市所辖区域

潍坊市所辖区域

威海市所辖区域

1080

枣庄市所辖区域

济宁市所辖区域

泰安市所辖区域

日照市所辖区域

莱芜市所辖区域

临沂市所辖区域

1030

德州市所辖区域

聊城市所辖区域

滨州市所辖区域

菏泽市所辖区域

980

 

 


访问次数 :
用户中心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