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4〕106号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6号)精神,结合部门职责,我厅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
鲁政办字〔2014〕106号文件
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方面。2015—2017年,每年对75万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证书的达30%以上,取得初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达60%以上。其中,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48.5万人;面向在岗农民工开展政府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16.5万人;面向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10万人。各市年度培训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到2017年,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480万人以上。
(三)农民工公共服务方面。到2017年,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创业率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分类实施,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训方式,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劳动者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业户籍退役士兵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依托技工院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训方式,对其开展1-2个学期的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基本消除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无技能从业现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2.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农民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由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技能需求,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对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或学徒培训,对已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经费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在岗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要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提升其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经费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3.加强创业培训。积极推进创业大学创建工作。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依托创业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
4.加强引导性培训。将维权保障、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培训,纳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统筹培训资金,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
5.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按照《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机构认定办法》(鲁人社办发〔2014〕100号)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和标准,从现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中,公开遴选确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各市积极整合现有的创业培训资源,组建创业大学,统筹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提升全省创业培训水平。
6.统筹培训资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积极探索,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培训资金管理规范的省直管县,开展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试点,统筹管理各级各部门筹集的各项培训资金,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
7.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统一的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机构资格申请、开班审核、学员信息管理、学员结业、考核发证、补贴申领、资金发放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对各类政策性培训补贴资金进行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现象。
8.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培训项目实施、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三)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9.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每年春季将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和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主要内容的“春暖行动”结合开展,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发放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2016年达到90%,2017年达到95%;2015年流动性强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5%,2016年达到60%,2017年达到65%。
10.改善劳动条件。研究制订特殊工时管理办法,完善特殊工时审批政策,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等办法,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权益。严格审批条件,做好特殊工时审批工作。修订山东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规定。
1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鲁发〔2012〕15号),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防机制的重要作用。完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标准,提高创建活动质量,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拓展,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时向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倾斜。
(四)推进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和同工同酬,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12.推进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我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政策。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于工资确定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市场指导作用;及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做好《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工作,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农民工集中的非公小企业为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协商质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3.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继续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每年开展一次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我省劳务派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合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每年将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专项检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实行同工同酬。力争到2015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比例达到85%以上,2016年达到90%以上,2017年达到95%以上。
14.坚决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快《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立法步伐,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年终集中进行农民工维权的大要案查处。上半年5月至6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检查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检查相结合进行。下半年11月至12月,以建筑、交通、水利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专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重要节日期间,集中力量,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的监控,适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及时介入、快速查处,确保每年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以上。
(五)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参保率。
15.大力加强农民工参保缴费工作。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参保缴费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民营、乡镇、村办等各类企业,实现应保尽保;用人单位要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职工流动频繁的建筑企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实现符合条件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16.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权益积累和待遇享受。
17.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水平。积极探索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功能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多元化医疗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统收统支,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努力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争取到2017年底,实现市级统筹。各市要探索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机制,实现农民工参加不同保险制度在缴费年限、享受待遇等方面相互衔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继续实行省级统筹,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深入研究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模式,不断增强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平性和保障能力。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
18.抓好各项工伤保险制度落实。贯彻落实《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23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劳社〔2006〕49号)、《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劳社办〔2009〕7号)等文件规定,针对建筑企业、商贸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保制定专门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针对农民工集中、流动性强的特点,在办理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19.加强对农民工参保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经济开发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少缴保险费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建立权益保障长效机制。
20.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强化网格队伍培训,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熟、人员稳的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队伍。做好用人单位信息录入、举报投诉协查处理、监察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两网化”管理运行质量,加快实现“两网化”管理覆盖全部县(市、区)的目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全面动态监管,切实推进向统筹城乡和主动预防转变。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动态管理和分类监控,加强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21.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按照统筹推进、整体设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结合金保工程二期劳动关系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两网化系统、调解仲裁办案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同时通过中间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实现与就业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共享,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仲裁、监察、行政复议、信访维稳“四位一体”维权机制,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互助联动。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联动机制,实施农民工欠薪“一诉全查”。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同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犯罪行为。
(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搞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2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数字就业社区,着力打造“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尽快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等信息“一点登录、全省查询”,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地新建或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结合“春风行动”、“农民工恳谈日”、“联百乡包千村就业帮扶”等就业专项活动,拓宽农民工就业空间,畅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的交流渠道,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
23.搞好就业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确保农民工同等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荐、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失业登记等基础性免费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落实有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落实就业援助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全员登记认定、全员免费服务、全员岗位提供、全员特困安置,确保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
24.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农民工提供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全过程指导服务。深入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为每一个有创业意愿且创业培训合格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农民工成功创业。
25.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建立就业监测、农民工工作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三位一体”的监测预防机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更准确、更科学的数据支撑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和政策储备,确保农民工就业形势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各市要按照省里和当地党委、政府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施三项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整合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势资源,共同推动三项行动计划深入实施。要积极发挥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作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要求,迅速行动,共同推动三项行动计划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监督。省里将把农民工三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将实施农民工三项行动计划列入对县(市、区)政府考核内容,按照“明确有限目标、实现可以核查”的要求,将省里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形成目标责任制,实行季度调度、半年总结、年底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要建立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对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通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工作进度慢的,督促抓好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强政策法规培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市及县(市、区)、街道(乡镇)农民工工作者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农民工聚集地有关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农民工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能力。每年组织1-2次基层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和水平。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积极探索在企业或园区设立联系点、服务站,培训部分骨干农民工作为联络员,言传身教,帮助身边农民工进行政策普及。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认真开展“农民工政策宣传月”活动,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网站和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大力宣传农民工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对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会知晓度。要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中涌现出的关心关爱农民工的先进典型和农民工干事创业典型,总结推广各地落实三项行动计划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将集中宣传和长期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农民工政策宣传长效机制,做到农民工工作宣传常态化、长期化。
附件:2015-2017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年度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15-2017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年度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人
项目 |
就业技能
培训 |
岗位技能提升与
转岗培训 |
创业
培训 |
合计 |
市小计 |
42.51 |
14.17 |
8.72 |
65.40 |
济南 |
3.41 |
1.14 |
0.61 |
5.16 |
青岛 |
5.89 |
1.96 |
1.10 |
8.95 |
淄博 |
3.11 |
1.04 |
0.68 |
4.83 |
枣庄 |
1.61 |
0.54 |
0.35 |
2.50 |
东营 |
1.61 |
0.54 |
0.35 |
2.50 |
烟台 |
2.52 |
0.84 |
0.55 |
3.91 |
潍坊 |
3.57 |
1.19 |
0.76 |
5.52 |
济宁 |
2.89 |
0.96 |
0.60 |
4.45 |
泰安 |
2.49 |
0.83 |
0.48 |
3.80 |
威海 |
1.31 |
0.44 |
0.29 |
2.04 |
日照 |
1.31 |
0.44 |
0.29 |
2.04 |
莱芜 |
0.94 |
0.31 |
0.27 |
1.52 |
临沂 |
2.90 |
0.96 |
0.58 |
4.44 |
德州 |
2.37 |
0.79 |
0.47 |
3.63 |
聊城 |
2.44 |
0.81 |
0.49 |
3.74 |
滨州 |
1.68 |
0.56 |
0.39 |
2.63 |
菏泽 |
2.46 |
0.82 |
0.46 |
3.74 |
省直管县小计 |
5.99 |
2.33 |
1.28 |
9.60 |
商河县 |
0.47 |
0.18 |
0.09 |
0.74 |
高青县 |
0.27 |
0.11 |
0.06 |
0.44 |
利津县 |
0.22 |
0.08 |
0.06 |
0.36 |
莱阳市 |
0.32 |
0.13 |
0.07 |
0.52 |
荣成市 |
0.37 |
0.15 |
0.07 |
0.59 |
安丘市 |
0.28 |
0.11 |
0.06 |
0.45 |
金乡县 |
0.17 |
0.06 |
0.05 |
0.28 |
泗水县 |
0.18 |
0.07 |
0.05 |
0.30 |
宁阳县 |
0.36 |
0.14 |
0.07 |
0.57 |
莒县 |
0.33 |
0.14 |
0.07 |
0.54 |
郯城县 |
0.30 |
0.11 |
0.07 |
0.48 |
平邑县 |
0.30 |
0.11 |
0.07 |
0.48 |
夏津县 |
0.23 |
0.09 |
0.05 |
0.37 |
庆云县 |
0.27 |
0.11 |
0.05 |
0.43 |
惠民县 |
0.37 |
0.14 |
0.07 |
0.58 |
阳信县 |
0.35 |
0.13 |
0.08 |
0.56 |
冠县 |
0.23 |
0.09 |
0.05 |
0.37 |
莘县 |
0.23 |
0.09 |
0.05 |
0.37 |
曹县 |
0.37 |
0.15 |
0.07 |
0.59 |
鄄城县 |
0.37 |
0.14 |
0.07 |
0.58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