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 |
山东省财政厅 |
鲁人社办发〔2014〕103号
关于做好我省企业录用新疆受援地
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援疆工作的计划方案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大援疆工作力度,促进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企业录用受援地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意义
做好我省企业录用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新形势下对口援助新疆工作总体部署的重大举措。吸纳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有利于促进新疆受援地劳动者更加充分就业,改善和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带动受援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增加新疆受援地人民群众对国家和我省的了解,促进各民族相互交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缓解我省技能人才短缺问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各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做好企业吸纳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加强与新疆受援地有效对接,落实好相关就业政策,搞好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使新疆受援地来鲁就业人员留得住、干得好。
二、落实我省企业吸纳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政策
(一)支持我省企业在对口受援地招用当地劳动力就业。各市在新疆受援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受援地援建工程项目的企业新招用劳动力,招用当地劳动力比例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劳动力。对新招用的新疆籍劳动力,当地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新疆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产业发展促进受援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在省援疆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7000万元,主要用于在受援四县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发展文化产业的补贴。通过产业发展促进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创业。
(三)落实新疆受援地劳动力来鲁就业政策。企业招用新疆受援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且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招用受援地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招用新疆受援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参照各市现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四)落实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新疆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对来鲁求职的新疆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在鲁高校就读有意愿留鲁就业的新疆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地重点就业帮扶活动。
三、建立我省与新疆受援地对口劳务对接有效机制
(一)完善劳务对接工作机制。各市要与新疆受援地建立劳务对接机制,东营、泰安、济宁、日照等承担对口援疆任务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与对口受援地进行对接,协助新疆受援地在我省建立新疆籍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站,负责受援地劳动力来鲁就业沟通协调工作。要协调对口新疆受援地有组织的安排劳动力来鲁就业,新疆受援地安排10人以上,来我省对口援疆市劳务输出的,要安排熟悉情况、懂“双语”的管理服务人员随行,负责务工人员来鲁期间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就业供求信息对接。加强与新疆受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助我省有招用新疆受援地劳动力意愿的企业,发布用人需求信息。需求信息要明确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岗位名称、工作内容、需求数量、薪酬待遇、社会保障等条件,要对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提出要求,吸纳具备一定技能水平的劳动力来我省就业。各市、各类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有重点企业喀什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喀什行”活动,推动我省国有重点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受援地投资合作、吸纳就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择优录用。
(三)实行订单式培养输出。我省有条件的或对新疆受援地劳动力需求较大的市,可在当地设立或委托职业培训基地,开展企业订单式培训,根据我省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加强对新疆受援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形成定点培训、定向输送的劳务合作制度,提高劳务对接效率。
四、做好新疆受援地来鲁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企业招用新疆受援地劳动者就业,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加强对受援地来鲁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对具备初、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开展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为受援地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
(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要落实新疆来鲁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根据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与本单位现有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要认真落实工时制度、年休假制度、女职工特别保护、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规定,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来鲁就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护技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安监部门,加大对来鲁就业人员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保护其人身、健康安全等合法权益。
(三)改善劳动者工作生活环境。企业要为受援地来鲁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和生活设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习俗和信仰,提供相关便利条件,满足基本需求。各方要加强与随行管理服务人员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来鲁就业人员的需求和思想动态,为他们安心工作和生活提供全过程服务。要加强汉语学习交流,提高来鲁就业人员的汉语水平,逐步提高其适应工作生活的能力。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引导来鲁就业人员参加所在企业、社区的活动,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加强交往、互帮互助,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要引导当地居民、群众关心关爱来鲁就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四)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市要建立新疆来鲁就业人员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来鲁就业人员劳动就业、权益保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稳定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受援地政府汇报和沟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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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