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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复核的通知
2016-09-01 字体

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省委: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发挥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作用,加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就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复核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2014年认定的“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基地(园区))。

二、复核内容

对照鲁人社发〔201415号文件中的设立条件、认定标准、扶持奖励、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2014年认定的基地(园区)进行实地复核,重点检查基地(园区)运行过程中的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奖补资金使用等。一是重点审查基地(园区)的管理制度、基础配套设施、带动就业情况。主要看是否有相应专业知识能力的管理服务人员;基础资料台账、基础配套设施是否健全;孵化基地或园区内企业数是否达到规定数量;企业就业人数是否明晰,就业人员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入驻并开展相应服务。二是重点审查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主要看为入驻孵化实体提供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减免等扶持政策是否兑现;税收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是否协助落实;“一条龙”创业服务、工商税务登记服务、创业培训及其他服务是否开展。三是重点审查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省、市奖补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工作要求

此次复核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去年的报送单位确定)组织开展。省厅将依据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的复核结果,根据鲁人社发〔201415号文件,对2014年认定的基地(园区)予以拨付剩余省级奖补资金。对运行情况达不到省级标准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奖补资金,并收回基地(园区)授牌;运行停滞的,视情况追回前期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复核工作,成立专门班子,吸纳专家参加,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要填报有关材料,写出总结报告。填报材料要保证真实、准确,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15429日前,将《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复核表》和复核工作报告,连同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 系 人:王萌  高峰,联系电话:0531-86152123

电子信箱:jycjc719@126.com

 

附件:1.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复核表

2.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复核表

 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复核表

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复核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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