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要求,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建立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建设项目与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形成建设项目底子清、用工需求情况明、资源配置效果好的良好格局。建立重要政策与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实现政策制定与就业风险评估同步进行、政策实施与失业风险防控同步进行,形成改革发展、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方面政策与促进就业政策配套联动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
(一)项目招商与就业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引进各类项目时,要把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作为项目引进评估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招商引资达成初步意向后,招商协议应明确有关就业事项。
(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主管机关、项目实施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对就业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对项目实施可能对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等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项目实施或建成后可能造成现有就业岗位流失、所涉及领域就业吸纳能力下降或被征地农民增加等负面影响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在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后续保障中予以统筹考虑。
(三)土地征收与就业联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增加的,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需求等,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分流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需求信息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
(四)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建设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为辖区内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及劳动用工、职业培训等需求,录入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求,通过举办招聘会、人才引进、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为建设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要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残疾人、被征地后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
三、建立重要政策与就业联动机制
(一)政策制定与就业联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发展、宏观调控、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方面政策时,要统筹考虑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吸纳能力、就业岗位、公平就业、就业创业环境、就业质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政策实施可能对就业产生的重要影响作为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拟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等重要经济政策时,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二)政策实施与就业联动。牵头部门要对出台的重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业风险、劳动权益纠纷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各级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就业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就业联动定期沟通机制,由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项目招商、项目建设、重要政策等情况。经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建立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建设项目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劳动用工需求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技能人才供给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等方式,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对建设项目开展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辖区内建设项目造成的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中有培训愿望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部将其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名单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建立就业联动工作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估情况,作为预测就业形势、研究就业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就业联动机制情况作为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于无故拖延或瞒报、迟报、漏报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