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山东省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的通报
鲁人社字〔2012〕783号
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0〕43号)精神,全省家庭服务业涌现出一大批诚信经营好、经济效益佳、安置就业多、人民群众满意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为培养树立家庭服务企业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家庭服务企业奋发进取,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审核推荐,山东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确定“济南市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
希望省级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再接再厉,积极推进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强化技能培训和员工队伍建设,努力在扩大就业、活跃经济、方便群众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全省家庭服务业企业要以示范企业为榜样,奋发进取,争先创优,提升品牌,树立形象,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2012年度山东省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