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2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以来,我厅先后推荐和确定了5个全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和15个“省级劳务输出示范县”。几年来,各示范县采取多种措施,有力推动了劳务输出工作的蓬勃发展,发挥了典型引路的作用。为顺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好示范县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社厅〔2010〕189号)的要求,省厅确定将“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调整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就我省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推荐一批在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县,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成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排头兵和先试先行的样板。
二、推荐范围和数量
推荐范围为符合推荐条件、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8个,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20个。原国家级和省级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推荐条件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二)县、乡镇、村就业服务体系健全;
(三)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在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成效突出;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常规化、精细化;
(六)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推荐程序及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推荐工作,按照《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选拔出一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面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示范县。
(一)市级选拔推荐。各市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选拔,确保推荐材料信息真实有效。各市可推荐2-3个县(市、区),并注明推荐级别,于2010年5月26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表》(附件2)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推荐县工作情况信息表》(附件3)报省厅。
(二)省级审核评定。2010年5月27日至31日,省厅对被推荐示范县(区、市)进行审核后,择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8个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从其他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选取20个县(市、区)授予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联 系 人:杨卫华 赵建旭
联系电话:(0531)86150090 86011658
电子邮箱:sdncjy@163.com
附件:1、
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
2、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表
3、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推荐县工作情况信息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