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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意见
2013-07-19 字体

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促进计划的意见

 

鲁人社字〔2013〕35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从2013年起在全省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责任,综合施策,以实名登记为基础,以政策落实为支撑,将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着力畅通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能力、改善就业预期,突出抓好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培训见习和就业援助,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每一名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或创业导师辅导,确保家庭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当年基本实现就业,确保毕业生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

二、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

统一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内容和方式。从今年起,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登记范围,采取网上报到或现场报到方式,进行实名登记,依托“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以及高校对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的互通共享。全面掌握本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数量、结构、就业状况和就业服务需求。毕业生离校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和补录回生源地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并加强信息维护,按月更新报送,确保全省范围内实名登记信息动态一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免费向所有未就业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对有需要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有就业意愿的,按照以县为主、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逐个对接联系。对回生源地求职的,要做到专业特长、求职意向、就业服务需求“三清”;对未回生源地的,要做到人员去向、就业状况“两清”。在此基础上,完善未就业毕业生个性化信息。办理二次派遣和改派等手续,均须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按规定办理。

三、加强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就业政策宣传覆盖范围,提高毕业生对本地就业政策的知晓度。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公布咨询服务电话,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在服务场所放置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服务经办流程等资料,在毕业生办理现场报到、求职登记、失业登记、人事代理、档案托管等手续时,免费进行发放。

(二)提供职业指导。组织开展就业形势宣讲、职业素质测评、职业咨询、应聘模拟训练,帮助毕业生了解本地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了解自身特点和职业能力,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提高应聘能力,开发职业潜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

(三)开展职业介绍。广泛搜集辖区内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活动。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制定向发布就业信息。对登记求职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后两个月内至少提供三次就业信息。

(四)改进服务手段。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结合开展“微笑服务·和谐就业”主题活动,推行微笑服务和标准化服务,健全首问责任制和跟踪服务制度,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展“一对一”个性服务、“一站式”专项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就业3G手机服务平台和“沃·就业”无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的作用,为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即时的信息服务。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联系人和跟踪回访制度,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和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

四、支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要将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创业服务范围,完善创业服务标准,实行创业导师制,积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开展创业助推“1+3”活动,提高创业成功率。全面落实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特别是要落实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要给予与本地户籍毕业生同等政策扶持。鼓励未就业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办理未就业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贴息。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为未就业毕业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和场地支持。

五、提升未就业毕业生职业能力

(一)组织就业见习。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招募范围,通过举办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优先安排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见习,努力将有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组织到就业见习活动中。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结合当地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拓展一批社会责任心强、经济效益好和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强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规范见习管理,改善见习条件,提高见习质量。全省重点建设100家省级大学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每年组织不少于1万名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力争见习留用率达到70%以上。认真落实就业见习期间生活补助,各地要落实鲁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不断提高补助水平。   

(二)加强职业培训。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政府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定点培训机构、培训鉴定补贴政策、申报流程等信息,并结合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集中征集未就业毕业生培训需求,推荐和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半年内都能接受一次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六、实施未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援助

各地要根据实名登记情况,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实施“一对一”定向服务,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优先安排参加职业培训、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进行过渡性安置。按标准落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促进就业公平。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实施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好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从今年起,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各地都要提前搞好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将实施毕业生促进计划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向省委、省政府提供的科学发展考核重要依据。加大督查通报力度,省厅每年8月至12月份,按月通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鲁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狠抓政策落实。开展毕业生就业形势定期分析,为研究完善就业政策、推动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基础支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毕业生使用率较高的微信、微博、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措施,让每一名未就业毕业生知晓计划内容并积极参与。加强毕业生就业形势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预期,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联系人:张於光 王奇伟

联系电话:0531-88597832、88544043(传真)

电子信箱:sdjyczyg@163.com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719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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