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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度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3-03-01 字体

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度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规定,现就组织实施2013年度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评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是我省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重要举措,是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效平台,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各高校认真贯彻《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和院校实际,采取新建、扩建、合建及原有园区升级换代等多种形式,创办了一批各具特色、服务完善的大学生创业平台,通过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启动资金和政策扶持等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走上自主创业之路,有效提高了创业成功率,进一步浓厚了全省创业氛围。

    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要完成10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园区评估认定工作。这对推动全省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全省各级、各高校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重要性的认识,善于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谋划,合理投入,力争“十二五”期间,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建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创业园和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和高校也要设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

二、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申报材料

本次评估认定本着自愿申报、统一规范、严格评定的原则。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高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各高校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校、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

3、本校、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入驻基地或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基地或园区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5、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评估认定程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统一进行评估认定。采取申报、初审、复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二)复核。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三)接收申报材料(时间:3月18日至3月28日)。各市、各高校将经复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四)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公示。对拟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并授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被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状况、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照《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张於光 

电话(传真):0531-88597832  

邮箱:sdjyczyg@163.com

 

附件: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申请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3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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