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2〕51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充实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省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现就统筹推进我省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要求,采取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等多种形式,强化政策导向,立足长期就业,将发挥高校毕业生自身优势和构建和谐社区相结合,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到社区就业,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力量,提升服务能力,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省现有5452个城市社区基本实现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再用三年左右时间,全省17669个农村社区基本实现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组建高校毕业生服务团队,建设高标准示范性社区。
二、多种方式畅通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渠道
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在全省范围内,按照“面上展开、形式多样、多点开花、鼓励创新”的原则,逐步理顺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管理体制,搭建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平台,激活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源头。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首先采用设立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招用等形式启动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
(一)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
将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列入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每年在全省“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总数内,拿出一部分岗位单独设立“社区服务”分项。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各市意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将社区服务纳入“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按照公开岗位、自愿报名、考试考核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招募、培训、管理、发放岗位补贴、办理社会保险、落实服务期满政策等工作。服务期限及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与其他“三支一扶”项目一致。
1、招募范围和条件。招募范围为省内普通高校应届及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省外普通高校应届及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山东生源毕业生。原则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主,适应社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需求专业的毕业生。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从事社区服务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功底。其他条件参照“三支一扶”招募要求。往年已经被录取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已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不得再次报考“社区服务”分项。
2、岗位征集。由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社区工作现状和实际需要,征集“社区服务”岗位,并在当年本市“三支一扶”计划总数内协商确定社区服务岗位数量。每一个岗位要对应到具体的社区。
3、招募方式。招募过程纳入全省“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实施,包括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核、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各环节。拟招募的社区服务等岗位信息统一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高校等门户网站上发布。
4、待遇及政策支持。从事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岗期间与当地其他“三支一扶”人员享受相同标准的工作生活补贴,并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事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享受与当年其他“三支一扶”服务基层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其中,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3年内,在公务员招考中享受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定向考录政策;报考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选聘考试的享受当年“三支一扶”服务基层项目的优惠政策。
5、岗前培训和岗位管理。对招募的从事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岗前培训中,会同民政部门增设专项培训内容,讲授社区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其到社区工作的适应能力。从事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岗期间,管理和考核由所在社区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县(市、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岗位补贴,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户籍转移等有关手续,部署年度考核并备案、上报考核结果。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如试用期制度、协议签订、协议解除、组织关系管理等一并按照现行“三支一扶”有关规定执行。
6、经费保障。从事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工作经费等与其他“三支一扶”项目经费渠道相同。
(二)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
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不断拓展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工作的渠道。要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作用,通过社区就业这一渠道做好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
1、岗位设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开发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会同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当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规模,开发设置适当数量的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
2、招募对象和条件。面向省内高校应届和省内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0周岁。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特困家庭优待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零就业家庭等有效证明的毕业生可第一轮次优先招募;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满一年没有实现就业的可第二轮次优先招募。原则上通过考核、体检后可签订协议组织培训上岗。若第一轮次或第二轮次报名人数超过岗位需求数,可按优先顺序组织笔试进行选拔。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将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进行公示。
3、服务期限及岗位待遇。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的最长期限为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岗期间通过积极求职实现长期稳定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时间在重新就业后计算为工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费用可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岗位管理及服务期满后政策。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拟招募人员签订《山东省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协议书》,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上岗前培训,并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在岗期间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试用期3个月,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对试用期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从事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资格。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期满后自主择业。
5、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等管理与从事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规定相同。
三、积极创造条件让毕业生在社区实现长期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实现长期就业,更好地推动社区工作的长远发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合同制社工等方式长期在社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于在从事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岗位、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鼓励依法通过选举进入社区“两委”班子,鼓励择优按一定比例转为合同制社工。转为合同制社工的由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报考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从事社区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报考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享受当年“三支一扶”服务基层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毕业生在社区服务满一年以后,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或考试,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统一申报,基层工作年限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
(四)鼓励从事过社区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在当地就业创业。对愿意留在当地就业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有自主创业愿望的,按照规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在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支持就业、自主创业、新办企业等优惠政策。
(五)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出台创新性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服务和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充分认识推进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是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途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我省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深化和谐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开展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促进到社区就业列入重要民生项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本地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工作政策明确、措施得力、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工作有关经费管理。各地要加大统筹力度,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专款专用,杜绝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工作推进力度。推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组织、人社、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协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不断加大统筹推进的力度。各地原来已经实施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工作措施,可以继续实施,也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结合全省部署重新整合,统一列入全省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的良好氛围,推动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