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山东省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档案转递程序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2〕40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省内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程序,保证2012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档案转递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渠道转递档案。省内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按照单位要求将档案直接转递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将档案转递到为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省内院校山东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递到生源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递到生源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认真做好学生信息的登记工作。各学校要将省内院校山东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档案信息以EXCEL电子表格的形式汇总,建立档案转递明细单(详见附件),档案转递时,请将此汇总表以电子版形式通过“信息网”的“信息交流栏目”发送至档案接收部门;专人送档案的也可携带整理好的电子版信息现场导入,并携带打印好的档案转递明细单两份,以便现场核对签收。省内院校山东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在转递回生源地前,各学校要在档案袋上打印或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及格式如下(相关信息可从“信息网”下载的就业方案数据中获取):
毕业
年份 |
学校
名称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专业 |
生源所在地
(具体到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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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转递工作要按时完成。各学校要指派专人,按照规定的转递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档案转递工作。学生档案要通过机要或由专人直接送至接收部门,不得邮寄,严禁学生个人携带档案。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档案接收工作应于每年7月份开始,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档案转递接收;各学校要在9月1日前完成档案转递工作。
今后,各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转递档案,对于符合规定程序转递的档案,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附件:毕业生档案转递明细单(回执)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