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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1-01-11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7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切实落实政策。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今年9月,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用途、管理原则、拨付标准、申请程序、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细化办法,严明责任,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依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知晓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省里将根据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支出进度、支出效益等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的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专项资金结余过多的市、县(市、区),省里将扣减补助资金。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照年初预算和省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加强管理,在接到上级预算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县(市、区)。

三、严格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要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各项补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公示7天无异议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每年下半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对各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今年的联合检查安排在年底前。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重点围绕资金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特别要抓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检查清理,深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对各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情况,将作为年度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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