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
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执行《通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疾病,消除歧视现象,营造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入学、就业体检政策进行清理。凡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或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并在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要于2010年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将于今年下半年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设立以下投诉、举报电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可向省三部门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
省教育厅:0531-86162757
省卫生厅:0531-67876280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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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