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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4项制度的通知
2016-01-06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4项制度的

 

鲁人社发〔20156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改革事项综合评估办法》等4项制度已经第2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20000元以上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有关科(处)室、单位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科(处)室、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处)室、单位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有关科(处)室、单位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机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发〔201343号)规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科(处)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部门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科(处)室、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科(处)室、单位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有关科(处)室、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定期对内部和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案卷名称

 

 

审核前

审核后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制作执法案卷或者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且持有政府法制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人员,可以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案卷,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设备,通过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过程。

第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协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执法工作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执法案卷档案,指定专人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统一存储行政执法案卷和声像资料。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案卷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执法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二条   对执法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拆装和更换。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执法案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坚持本级自查与上级评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评议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以本级自查为主,可以自行对其下属机构或者对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  执法案卷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执法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按照规定定期将案卷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案卷评查标准

第九条  案卷评查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规范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案卷评查标准详见附件123

案卷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者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六)是否存在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形;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确认案卷评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

(二)确认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作出行政确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

(四)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

(五)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章  案卷评查程序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可以检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时间段、案卷序号或者其他方式随机抽查部分案卷。以随机抽查方式评查案卷,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或者不少于年度案卷数量的10%。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成立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由评查单位法制、劳动监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确定评查人员,成立评查小组;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7日前书面向被评查单位告知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四)评查小组对照案卷评查标准审查案卷;

(五)评查小组在评查结束后确定评查结果,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被评查单位。

第十六条  被评查单位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评查小组提出。

评查小组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核,确认评判有误的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案卷成绩。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小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案卷评查结果

第二十条  评查活动结束后,评查单位应当出具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  评查单位可以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案卷优秀率较高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较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和内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评查单位应当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查单位在案卷评查中发现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市工作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执法案卷评查

标准

     2.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案卷评查标准

 


附件1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执法案卷

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执法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执法对象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执法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执法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劳动监察。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案件情况复杂调查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应当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投诉、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当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立案审批文书有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0分)

    1.检查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有见证人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当有被询问人摁手印、盖章或者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当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形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有见证人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9)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1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3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4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理依据明确;(1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2.违法行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共5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

(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载明听证结论。(1分)

6.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1分)

(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姓名。(2分)

7.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7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3分)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3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责任;(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4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姓名),送达时间、地点;(1分)

(2)送达方式准确;(2分)

(3)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应当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

(3)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2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1分)

(2)案情叙述完整准确,强制执行理由正确;(1分)

(3)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结案报告(共4分)

(1)案由清楚;(1分)

(2)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当有说明,罚没财物应当有处理结果;(1分)

(3)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1分)

(五)案卷归档(共7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1分)

2.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1分)

3.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1分)

4.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1分)

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1分)

6.卷内无金属物;(1分)

7.案卷归档及时。(1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经过的程序,不予扣分。

 


附件2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案卷

评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科(处)室经办实施行政许可活动,所形成的书面文书的存卷归档情况的评查适用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主体具有行政许可权;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一)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三、适用依据合法

    (一)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准确无误(具体到条、款、项、目);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准确无误(具体到条、款、项、目)。

  行政许可案卷中出现上述“一、二、三”三项中任何一项错误的,该案卷为0分。

  四、程序合法(共100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申请的收件(共8分)

  1.是否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3分)

  2.是否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3分)

  3.是否有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2分)

(二)对申请的处理(共5分)

  1.不需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送达;(1分)

  2.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依法送达;(1分)

  3.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摁手印;(1分)

  4.补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1分)

  5.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1分)

    (三)审查(共30分。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5分)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审核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案卷中有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5分)

  3.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5分)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应当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记录;(5分)

5.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而经批准延长期限的,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书面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有送达回证;(5分)

6.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负责人批准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5分)

    (四)听证(共8分。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2分)

  2.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2分)

  3.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等;(2分)

  4.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意见及报告形成时间等。(2分)

    (五)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共30分。在以下两种情形中选一)

  1.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共30分)

  (1)有申请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地址;(6分)

  (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6分)

  (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6分)

  (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6分)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6分)

  2.不予许可决定书(共30分)

  (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15分)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5分)

  (六)送达阶段(共6分)

  1.送达文书或者许可证照手续规范。直接送达的有送达时间、送达地点、被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符合法定程序;(2分)

  2.法定收费的应当有票据(没有收费的,不扣分);(2分)

  3.证照类许可应当有证照内容摘要或者备份。(2分)

  (七)案卷归档(共7分)

  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使用统一的卷皮;(1分

  2.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3.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许可过程顺序排列文书,重复材料一般应当剔除;(1分

  4.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1分

  5.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1分

  6.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1分

  7.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传真件的,入卷前应当予复印。(1分

  (八)监督检查(6分)

监督检查有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

 


附件3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案卷

评查标准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工伤认定行为,提高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案卷评查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主体具有行政确认权;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事项合法

    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的范围。

  三、适用依据合法

    (一)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准确无误(具体到条、款、项、目);

    (二)认定工伤的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准确无误(具体到条、款、项、目)。

工伤认定案卷中出现上述“一、二、三”三项中任何一项错误的,该案卷为0分。

四、程序合法(共100分)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收件(共6分)

  1.是否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分

  2.是否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3分

(二)对工伤认定申请的处理(共10分)

1.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依法送达;(2.5分)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捺手印;(2.5分)

  3.补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依法送达;(2.5分)

  4.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出具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2.5分)

    (三)工伤认定调查(共30分。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

1.调查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调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调查的内容清楚;(2分)

(3)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调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调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调查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有见证人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当有被询问人摁手印、盖章或者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当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形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有见证人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1分)

(四)审查决定阶段(共34分)

1.工伤认定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24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5分)

(2)工伤认定发生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法律依据明确;(5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5分)

(4)作出重大工伤认定决定,有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4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伤认定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5分)

2.工伤认定决定书(共10分)

(1)有工伤发生的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工伤认定的证据和依据;(4分)

(3)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4)有作出工伤认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2分)

(五)送达阶段(共8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

2.载明受送达人姓名(名称);(1分)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2分)

4.送达方式准确;(2分)

5.有送达人、受送达人的签名。(2分)

(六)案卷归档(共12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2分)

2.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卷内文字应当打印或者使用钢笔、签字笔书写;(2分)

3.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工伤认定程序顺序排列),装订整齐;(2分)

4.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2分)

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1分)

6.卷内无金属物;(1分)

7.案卷归档及时。(2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经过的程序,不予扣分。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改革事项

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改革事项制定工作,保证重大改革政策统一、协调、平衡,根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要求切实加强部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通知》(鲁稳办发电〔2013〕41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改革事项,是指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同)制发,或者以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名义印发,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工资收入分配、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文件。

第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重大改革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上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政策;

(二)上级机关授权的事项,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规定;

(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与上位法一致,与其他市相关政策保持平衡。

第四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重大改革事项,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重大改革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内容适当、责任明确。

第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重大改革决策在提交党委、政府审定之前,或者以本局名义制定的重大改革事项在研究决定之前,应当将重大改革事项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公文程序运转,业务处室、单位研究后分别提出同意、修改后再次提报或者不同意的意见,法规处汇总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厅领导审定。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评估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  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研究决定、发布实施。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各市重大改革事项综合评估情况进行通报。重大改革事项未经综合评估引起行政争议或信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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