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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1-06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156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法治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6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全省“法治人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参与者、社会管理的执行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中肩负重大使命。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大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促进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但是,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相比,全省“法治人社”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政策法规体系还不配套,行政执法程序还不规范,行政执法体制有待完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提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山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加快形成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规范的法治实施体系、高效的法治宣传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转型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人社”建设与改革创新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改革创新,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决策于法有据,法治建设主动适应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与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转型发展相适应。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有效提升依法行政和履职尽责能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用权履职受监督,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转型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把“法治人社”建设贯穿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管理、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分配等各个方面,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升为民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法治人社”法规政策体系

(三)积极推进地方立法。省厅和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要围绕改革重点,积极推进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提出立法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将其上升为法规规章。健全法规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定(议)机制,健全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征求立法意见机制,建立法治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建立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立法的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重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失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定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起草单位对其进行评估,认为仍需执行的,按照规定重新进行“三统一”;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公布现行有效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五)建立重大改革事项综合评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重大改革事项时,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对属于国家和省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政策;对上级机关授权的事项,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规定;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事项与上位法协调一致,与全省相关政策保持平衡。对拟出台的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工资收入分配、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事项,在文件签发之前,应当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综合评估。

四、健全“法治人社”实施体系

(六)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用权履职受监督。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认真核实本级部门权力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办理程序等,向社会公布,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权力行使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内部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推行网上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防止以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中的积极作用。

(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不同层级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有效整合劳动保障执法职责,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少职责交叉,加强工作衔接。推进行政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市、区)下移,完善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管理,加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执法机构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和沟通协作机制。健全与相关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例研讨等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健全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认定和职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社会保险征收与欠费强制划拨等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内设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相关责任,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和懒政、怠政行为。

(十)建立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确保当事人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依法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和执法数据共享机制。对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行政执法处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及待遇支付等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加强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信息共享,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进行政管理与服务网上受理、办理,法律文书网上公布和查询,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五、建立“法治人社”宣传体系

(十二)扎实推进普法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介,大力弘扬“法治人社”文化,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的先进典型和案例,增强全社会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法律法规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整合普法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经办等为民服务窗口的作用,将依法履行职责、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向社会、向群众解释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的过程。

(十三)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应信息技术和现代传媒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制定出台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重大敏感政策时,同步制定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读,真正让群众读得懂、能理解、会运用。遵循品牌化、系列化原则,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高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开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微信平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送到职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众手中,研究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人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民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公民和各类用人单位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六、强化“法治人社”监督体系

(十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加强预决算、“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许可、社会保险费征收、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等的公示力度,推进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职业资格认定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的公开。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主体、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将门户网站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六)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下级各类法律文书、行政执法程序、自由裁量基准、法律法规实体适用等方面的指导,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益和规范化水平。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建立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释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每年对1至2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十七)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代理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出庭、应诉等工作,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尊重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完善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监督机制,依法整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涉诉案件的类型、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探索依法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执行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按要求向同级政治协商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办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议案、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加强内部监察、审计。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和反馈。

七、加强对“法治人社”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法治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统筹推进“法治人社”各项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人社”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法治人社”建设纳入工作全局重要位置,与推进事业发展和深化改革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要将“法治人社”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本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十)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法制机构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当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宣传者、组织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二十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法治人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加强对基层“法治人社”的经费支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积极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十二)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思维能力。健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法律和研究法治建设制度,实施中层干部学法用法能力提升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新法即时培训,促进法治学习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把法治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的必备内容。通过加强立法调研、执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把学习运用法律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干部职工自觉养成平时学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积极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理论政策研究,为指导“法治人社”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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