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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2012-05-16 字体

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管理主要任务是: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报送信息;组建信息网络,建立信息队伍,培训信息人员;开展信息工作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对信息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等。

第三条  厅政策研究处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处室(单位)、各市人社局报送的信息进行编辑、整理、刊发和上报。

第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处室(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厅政策研究处报送;各市人社局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第五条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是经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的我厅刊登政务信息的唯一载体,由政策研究处负责编发,发送范围为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机关其它处室(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编发信息刊物。对经批准编发的信息刊物或以各领导小组等名义编发的信息,要统一进行登记,并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六条  对某项重要工作或活动需要编发临时性简报的,承办处室(单位)须报厅政务信息主管处室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停办。

第七条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上报政务信息,由厅政策研究处统一报送。

第八条  政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亮点,特别是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二)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三)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相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四)上级部门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政务信息。

(五)其他应当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观。系统、客观地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二)准确。反映情况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事例、数字、名称应准确无误。

(三)及时。快速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做到第一时间报送,保证先内后外。

(四)规范。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实和发展趋势。

(五)深入。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各市人社局应指定一名政务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汇总、报送工作。政务信息员资料应报厅政策研究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信息直报点制度。各市确定2个县(市、区)作为厅政务信息直报点,可以通过信息上报系统直接给厅政策研究处报送信息,各直报点上报和被采用信息得分计入各市局。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和通报表彰制度。每季度对各处室(单位)、各市人社局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年终根据考核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各市人社部门应创造条件,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设备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传真和信息网络设备,保证信息传输渠道畅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密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专用渠道。政务信息实行网上传报(涉密信息除外),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hrss.shandong.gov.cn/),通过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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