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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家咨询工作的通知
2012-10-15 字体

鲁人社字〔2012〕616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大会精神,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做好专家咨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范围

    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长远发展,以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可提请厅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主要包括:

    (一)拟出台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的法规草案、制定的规章草案;

    (三)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和行政措施;

    (四)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重要文稿;

(五)有关政策法规出台后需要专家进行宣传解读、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事项;

(六)组织开展的重点调研课题;

(七)其他确需进行咨询论证的事项。

    二、咨询程序

    (一)提出咨询需求的单位,应首先将咨询议题及有关安排报告分管厅领导审定同意。

    (二)申请单位应提前两周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政策研究处)提出咨询需求申请,并填写专家咨询需求表。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核批准。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前一周向拟邀请专家委员提供咨询议题及相关材料,并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

    (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听取专家委员意见。

    (六)申请单位负责整理汇总专家意见,在会后一周内形成专家咨询报告,在报送有关厅领导的同时抄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备存。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要认真研究确定咨询议题和咨询方式,严格按程序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咨询方式可以是召开专题会议,也可以个别咨询。个别咨询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体名单,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络安排。

    (二)申请单位要认真准备拟提供专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的相关材料并负责印制。

    (三)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含专家咨询费)由申请单位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专家咨询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需求表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

 

(此件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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