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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12-10-15 字体

鲁人社办发〔2012〕92号

 

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各成员,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此件不予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层咨询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委员由聘请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聘期三年。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研究处,是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络专家委员和有关组织协调及服务工作。承担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书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委员参与有关课题和调查研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厅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通过厅有关处室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推荐等方式产生。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专家委员的建议名单,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报厅领导审定。以厅的名义向所聘专家委员颁发聘书,聘书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

    第五条  专家委员应是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收入分配、公务员管理、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具有较高理论造诣或丰硕研究成果的知名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关心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热心提供咨询服务;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和方向;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参与研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出台的发展规划、起草的法规草案和重大政策,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参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科技成果的咨询和评审;受委托承担有关政策法规出台后的宣传、解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受委托承担和参与有关课题研究工作;参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调研工作等。

第七条  专家委员受邀列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受邀参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咨询活动;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专家咨询业务经费和劳动报酬等。

    第八条  专家委员应积极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对所知悉的涉密咨询事项和资料保守秘密;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监督和管理等。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咨询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每年召开一次,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课题研究成果,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适时召开部分相关专家委员参加的专题咨询会议。厅拟出台的发展规划、起草的法律草案、制定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涉及保密事项、政策除外),在提交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可根据需要提交专题咨询会议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除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咨询活动外,均不得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发表公开言论或参加社会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研究报告和专家委员本人研究成果等,可以适当形式报厅领导参阅,送有关单位参考。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政策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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