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鲁人社字〔2012〕672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法规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5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是指对我厅办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厅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负责我厅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案审委员会由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厅领导任主任,法规、信访、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处室的负责人、案件涉及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法制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案审委员会成员与集体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案审委员会主任责成其回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集体审理: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案情复杂或者对案件事实认定有争议的;
(三)对法律、法规适用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是否受理或者管辖权确定有争议的;
(五)案件涉及人员较多的;
(六)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由法制机构提议,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厅领导决定。
第七条 法制机构确定案件集体审理时间,在案件集体审理之日5日前通知并将案件有关材料送交案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案审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集体审理主持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案件集体审理。主持人指定一名记录员,如实记录案件审理过程和案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报;
(二)案审委员会成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案审委员会成员对案件处理结果发表意见;
(四)法制机构对案审委员会成员的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报案审委员会主任;
(五)案审委员会主任根据集体审理情况,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审委员会经集体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或者案件涉及专业领域问题的,应当要求法制机构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或者咨询相关专家,决定再次进行集体审理。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集体审理的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按程序报厅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集体审理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及记录人签名后,交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外传会议内容或泄露会议资料。
会议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查阅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