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4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复杂局面,努力帮助困难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可以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缓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统筹地区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12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统筹地区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要按照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12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进行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二是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12年之内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三是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2012年之内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测算确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省本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测算确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三、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一是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企业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困难企业规模裁员的,可以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四、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较少;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期限可以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