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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2014-07-18 字体

鲁人社办发〔2014〕94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718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鲁政办字〔2013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我厅承办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含人大议案);所称提案,是指我厅承办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第四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按时保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的审核分办、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正式答复等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与代表或提案者沟通、草拟答复文稿等工作。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具体承办人、联系人,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办理。对需要重点办理以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建议、提案,应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办理。

第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主要程序是:

(一)拟定办理通知。办公室统一领受交由我厅办理的建议、提案,起草办理通知,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要求等,在充分征求意见并经厅领导同意后印发执行。

(二)交办。承办单位收到办理通知后,应认真研究核对,对是否由我厅承办有异议的,应立即列明理由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研究后向交办机关和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商请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对厅内承办工作分工有异议的,应立即告知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经办公室协调后重新商定承办单位。未经协商,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三)办理。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及时与代表和提案者联系,准确把握反映的核心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把办理工作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重要载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改进措施,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代表或提案者反馈;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代表或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应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建议、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四)协调。厅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督促尽快办理,汇总提出答复意见;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办理并提出意见,确保主办单位按时办结。承办单位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可商请办公室共同协调处理。同时,我厅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以我厅为主的,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汇总提出答复意见;以其他部门为主的,承办单位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

(五)提出答复意见。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答复意见,应件件予以答复,不得把若干内容不同的建议或提案并在一起答复。但对内容相同、承办单位也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答复。如并案处理,对所提问题仍要逐一说明并分别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六)正式答复。答复意见须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厅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统一编号、交付印刷、正式答复。对建议、提案书面答复的正式文件统一使用“鲁人社督字”机关代字,具体格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鲁人社办发〔201460号)办理。承办单位不得以处室、单位的名义自行正式答复。

(七)整理归档。建议、提案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按档案管理规定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向厅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七条  答复意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应主要包括:承办单位与代表或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情况;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建议、提案对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作用;承办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答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通俗易懂,有针对性,客观体现工作进展程度,便于让代表、委员理解把握,切实避免“应付式”答复、“官话套话式”答复,力戒语言生硬,切忌空话、套话和大话。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应重点说明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应说明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对列入当前计划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具体计划和时间安排;对列入逐步解决计划的问题应说明目前存在的困难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确有充分理由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说明限制条件和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做好解释工作。

(三)承办单位应在答复文稿首页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四)对于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应将正式答复文件和《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邮寄给本人;对于人大代表联名的建议,应当将正式答复文件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并将《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邮寄给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对于政协委员个人的提案,应将正式答复文件邮寄给本人;对于政协委员联名的提案,应将正式答复文件邮寄给第一提案者;对于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应将正式答复文件邮寄给召集人;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将正式答复文件邮寄给提案单位;同时,均应一并邮寄《提案办理质量评议表》;对于提案答复意见不涉密的,还应将电子版上传至省政协网站提案管理系统。对于建议、提案的正式答复文件,应按照要求相应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2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2份、省政府办公厅2份。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直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限时办理。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建议或提案的答复意见,办理期限为45天,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最迟不得超过90天;对闭会期间的建议或提案,除遵照上述期限要求外,还须在下一次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之前提出答复意见。对于我厅协办的建议,应在20天内办结并提出答复意见。

(二)沟通协商。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把与代表或提案者沟通联系作为必要环节,并把相关情况作为答复意见的重要内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与代表或提案者进行沟通联系,协办单位也可单独联系。承办单位可以采取电话联系、面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与代表或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对于提案、建议较为集中的问题,可由办公室与省人大、省政协沟通,采取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要积极参加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活动,在就建议、提案所涉及问题举行听证、评议或座谈时,应邀请相关代表和提案者参加。

(三)督促检查。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是我厅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通报。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办理周期长、多年反复提交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办公室要认真汇总分析,通报办理情况,并形成办理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相应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考核奖惩。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列入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内容,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把是否重视办理工作、是否与代表或提案者沟通联系、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是否吸收合理化建议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保守秘密。建议、提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充分征求代表或提案者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第十条  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应按照省人大、省政协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厅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开通建议、提案办理功能,实现网上交办、网上办理、网上督查,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制定出台的涉及建议、提案办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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