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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4-07-18 字体

鲁人社办发〔2014〕93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718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厅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推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任务、重点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提升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严格时限、分工协作,实事求是、服务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我厅重大决策、重点改革、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我厅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人民群众重点来信、来访,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反映突出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厅长碰头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程序是:

(一)立项。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办公室提出事项名称、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意见,报厅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编号登记并加盖“督查专用章”。各单位也可根据协调小组和单位工作需要,提出立项意见,由办公室审核,经厅领导同意后统一立项。

(二)交办。督促检查事项立项后,由办公室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办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话或口头方式交办。

(三)承办。承办单位应根据事项要求,抓紧办理,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征询协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四)催办。办公室应及时掌握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采取电话询问、书面通知、实地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办;主办单位要积极调度、督促协办单位的办理情况。

(五)报告。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分别报送厅主要负责同志,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六)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规定需要归档的材料,由承办单位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向厅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

(一)综合督查。对于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要点等内容复杂、任务分散的事项,可采取综合督促检查的方法,实行统一立项、分别办理、定期督查,确保按期完成。

(二)专项督查。对于内容单一、任务集中的事项,可采取专项督促检查的方法,实行一事一立、专门办理。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的重点工作,可以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四)定期督查。对于能够立即或在短期内办结的事项,要认真落实,抓紧办理;对于需要长期完成的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进展情况,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五)调研督查。深入基层和一线,掌握真实情况,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动决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一)限时办结。对于督促检查事项,要做到及时转办、定期催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讲究效率、注重质量,实现“快接、快转、快办、快查、快落实”。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或一时难以落实的事项,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二)反馈报告。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报告或办理进展报告,报告应做到进度明确、事实清楚、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其中,对于在要求时限内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形成办理结果报告;对于需要较长时间落实的事项及全年重要改革、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报送进展情况;对已经申请延期暂时不能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形成办理进展情况报告,并在事项办结后,及时形成办理结果报告。

(三)回访复核。对重要督促检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回访,多层面查验办理效果,有必要的要进行实地核查,面对面地听取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要经常性地开展“回头看”、“再督查”活动,反复查找、整改问题,巩固和提升督促检查的实际效果。

(四)保守秘密。督促检查事项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严守秘密;对不能扩大影响或性质敏感的事项,须在指定人员和范围内办理。

(五)考核奖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把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选优秀、先进的资格。

第八条  厅领导要定期听取督促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审阅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办公室作为协助厅领导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处室,要充分发挥分解立项、组织协调和综合反馈等作用,认真履行抓落实的职责,及时立项,定期催办,严格把关。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对每个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一抓到底;确定专人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做好联络沟通,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要不断加大对督促检查工作的支持,在厅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开通督促检查工作功能,开设“工作定期调度”专栏,不定期刊发“督促检查工作要情”电子刊物,实现网上办理、网上通报;从事督促检查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安排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会议,查阅相关重要文件和资料,充分了解厅领导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要求,明确界定督促检查事项,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制定出台的涉及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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