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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4-07-18 字体

鲁人社办发〔2014〕92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718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2013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人社部发2013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职责,努力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准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开拓创新。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厅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面工作。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厅长出国、出差、休假、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其委托的厅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厅长碰头会、务虚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厅长报告。

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因公外出、休假、请假等期间,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第八条  厅领导之间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涉及两名以上厅领导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

第九条  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处室、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厅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条  全面正确履行以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履行好宏观调控的重要参与者、市场监督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军官转业安置政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处室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建议,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

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定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地方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处审查。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提交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都必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厅内相关处室、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重要文件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前,分管厅领导应当召集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并报请党组书记、厅长审签同意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重要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厅直属单位实行局长(主任、院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各处室、直属单位及省公务员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厅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稿件由政策研究处审核后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发布报厅领导审定。各处室、单位发布新闻、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接受采访,需经政策研究处审核或报厅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其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省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依法履行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和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跟踪督导;厅领导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处室、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厅长碰头会、务虚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十五条  厅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厅党组扩大会。厅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党建、廉政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

(四)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等。

厅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

厅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急需研究时,由党组书记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厅务会由厅长、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省公务员局副局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召集。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及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法规;

(三)通报工作情况,部署重要任务。

厅务会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厅长办公会由厅长、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召集。办公室主任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传达学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送审稿;

(五)研究确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标;

(六)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七)研究财务、审计和基本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请示的重要问题的批复意见;

(九)研究其他重要问题。

厅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要形成纪要,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厅长碰头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召集,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有关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三)研究有关事项等。

厅长碰头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九条  务虚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厅长主持,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省公务员局副局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结合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讨任务。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厅长、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不能参加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和厅长碰头会、务虚会,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厅领导召集,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提交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提报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事先填写会议议题申报单,连同书面汇报材料报办公室审核(任免件除外),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党组书记、厅长批准后方可上会。提交会议的材料要简明扼要,主题突出,可操作性强;汇报上级会议精神,应着重汇报我省贯彻落实意见。议题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建议。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在会前主动协商一致,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不同意见及理由如实汇报。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  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需厅领导出席的,主办处室、单位应起草领导讲话稿等会议材料,于会前报政策研究处审核,呈送相关厅领导审定。会议时长、规模、标准等严格按照我厅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的不集中开会。

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处室、直属单位及省公务员局各处室应按时报送全省性专项工作会议计划,经办公室协调汇总并提请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除紧急事项或上级要求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压缩文件。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对省委、省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我厅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对上级机关主送我厅的公文,需下级机关周知但无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的,一般不再原文转发,以翻印形式下发;因工作需要,我厅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从严控制以会议名义突击印发公文。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再制发正式文件。

第四十六条  我厅对外正式行文,应当以厅党组、厅、厅办公室名义。

    第四十七条  处室、单位以厅党组、厅、厅办公室等名义制发公文,应严格按照厅公文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

报送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报上级机关审批。如与其他部门(单位)有分歧意见的,由厅领导出面协调,必要时请厅长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审定。

以厅名义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或在公文中向其提出指令性要求,须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

    第四十八条  我厅公文应当由厅领导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厅长或者其授权的厅领导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我厅主办的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会签的公文,一般由厅长签发;其他部门(单位)主办的送我厅会签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厅领导会签,重要事项由厅长会签。

第四十九条  厅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五十条  制定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省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其中,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称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送办公室审核前应先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一条  凡送我厅的文电、信函,统一由办公室签收、拆封、登记、分发。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以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需要其他厅领导知晓的,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厅领导,有关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送达传阅。

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厅领导,重要事项要告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厅领导出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其他厅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请示厅长并告知办公室。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省公务员局副局长、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告厅长。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  要把督促检查作为推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任务、重点工作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做到及时转办、定期催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讲究效率、注重质量,实现“快接、快转、快办、快查、快落实”。

第五十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我厅重大决策、重点改革、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我厅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人民群众重点来信、来访,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反映突出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厅长碰头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严格时限、实事求是,狠抓落实、服务决策的原则。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反馈报告、回访复核、保守秘密、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坚决执行厅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厅党组同意。

第六十一条  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处室、直属单位发布涉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严格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市局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九条  除统一安排外,厅领导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厅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厅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设成为政治强、作风正、形象好、效率高的文明机关。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省公务员局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6日印发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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